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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函
環函[2011]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解放軍環境保護局:
為全面推進污染源監管與總量減排體系、環境質量監測考核評估體系和環境預警應急體系建設,提高全國環境監管能力,根據《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7〕112號)和《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環發〔2007〕67號)要求,現將2011年度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1年減排專項資金支持重點
根據中央領導關于加強基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的指示,圍繞2011年環保重點工作,2011年減排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以下內容:
(一) 環境監測站標準化建設
支持范圍是中西部地區的地市級環境監測站和縣級環境監測站(不含地市設區的監測站)。建設原則是在現有裝備的基礎上“填平補齊”,基本達標。
項目申報個數:各省可申報1個地市級環境監測站標準化建設項目,并可根據工作實際需要申報滿足申報條件的縣級環境監測站標準化建設項目。同時,各省可申報1個縣級環境監測站作為實驗室條件改造試點。具體項目申報材料要求見《2011年環境監測站標準化建設方案技術指南》(附件一)。
(二)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動監控能力建設
建設范圍為我部發布的《2010年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中全部國控重點污染源及污水處理廠。建設內容為在現有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基礎上,進行升級改造,提高對新增約束性污染物指標(氨氮和氮氧化物)的自動、連續、實時監控能力。具體項目申報材料要求見《2011年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動監控能力建設方案技術指南》(附件二)。
(三)重點地區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監測能力建設
建設范圍包括涉重金屬、涉危險化學品等環境風險防范重點地區、重點流域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率較高地區的省級、地市級環保部門。建設內容是以提高省級環境應急管理能力為核心,以強化地市級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對能力為重點,配備高性能應急監測車。
項目申報個數:有獨立的編辦批復的環境應急管理機構,且境內環境風險源較多、突發事件高發的省份可申報5臺;有獨立的編辦批復的環境應急管理機構,但環境風險源數量較少的省份,或者沒有獨立的編辦批復的環境應急管理機構,但環境風險源數量較多、突發環境事件高發或所處地理位置敏感的省份可申報2臺;其他省份可申報1臺。解放軍環保局可根據工作需要進行申報。具體項目申報材料要求見《2011年重點地區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監測能力建設方案技術指南》(附件三)。
(四)重點省市核與輻射應急監測調度平臺及快速響應能力建設
建設范圍為正在首次建設核電站及西部民用核設施綜合基地所在省份的省級或地市級輻射環境監測站。建設原則為在其現有裝備的基礎上,“填平補齊”核與輻射應急調度平臺及快速響應能力所需儀器設備。具體項目申報材料要求見《2011年重點省市核與輻射應急監測調度平臺及快速響應能力建設方案技術指南》(附件四)。
(五)運行保障
為保障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的開展,2011年減排專項資金繼續支持國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運行費和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中心運行費項目,具體資金安排方案由我部根據國家補助標準,結合各地報送的運行費支出情況和績效考評結果統一測算編制。各地需報送《2007-2010年運行保障項目支出情況統計表》(附件五)。
(六)解放軍環保系統監測能力建設
為支持軍隊的環保工作,推進軍地融合聯防聯治工作,2011年減排專項擬支持解放軍環保系統監測能力建設。建設范圍為解放軍環保系統內的環境監測站。
二、項目申報原則
(一)突出重點,優先支持重點流域區域,推動解決突出環境問題。
(二)形成實效,配套建設條件不具備的或建成后難以有效運行的不得申報。
(三)如實申報項目單位現狀情況和建設運行條件,凡已達到建設標準的不得重復申報。超出申報要求的項目視同無效。
三、申報相關材料
按照《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和有關項目建設方案技術指南要求,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在對各市、縣上報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的基礎上,統一編制項目建設方案等項目申報材料。
(一)建設方案
包括建設目標、依據、背景及現狀、建設內容、實施進度、資金籌措方案和效益分析等。其中,建設內容必須嚴格執行附件中有關項目建設方案技術指南確定的項目建設范圍、建設標準等。
(二)申報材料
包括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建設方案、《預算目標管理責任書》(附件六)、《資金承諾函》(附件七)、適用中央補助優惠政策復印件和相關證明材料。預算目標管理責任書、資金承諾函和適用中央補助優惠政策文件復印件由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和財政部門統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由各相關項目單位出具。
我部組織對所有申報項目進行審核,根據審核結果,編制項目年度預算和總體建設方案報財政部審核后下達預算。
有關項目建設方案技術指南、申報匯總表、預算目標管理責任書和資金承諾函格式見環境保護部網站(http://www.mep.gov.cn)。
四、申報時間
請于2011年3月23日前派專人將項目紙質(一式三份)和電子版申報材料報送我部規劃財務司,逾期不報視為自動放棄。
五、報送地址和聯系人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內南小街115號環境保護部規劃財務司投資處
電子郵箱:touzichu_2004@yahoo.com.cn
聯系人:楊凱紅 杜會杰
聯系電話:(010)66556124、66556142
附件:1.2011年環境監測站標準化建設方案技術指南
2.2011年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動監控能力建設方案技術指南
3.2011年重點地區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監測能力建設方案技術指南
4.2011年重點省市核與輻射應急監測調度平臺及快速響應能力建設方案技術指南
5.2007-2010年運行保障項目支出情況統計表
6.項目預算目標管理責任書
7.資金承諾函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主題詞:環保 減排 資金 項目
通知
抄送:機關有關部門,應急中心,中國環境監測總站,遼河保護區管理局。
附件一:
2011年環境監測站標準化建設方案技術指南
一、建設范圍
未達到《全國環境監測站建設標準》(環發〔2007〕56號)及《全國環境監測站建設補充標準》中標準化建設要求的中西部地區地市級環境監測站和縣級環境監測站(不含地市設區的監測站)。
二、建設內容
結合各地區監測工作的實際需要,對符合建設條件的環境監測站在其原有能力建設、儀器裝備水平基礎上,根據《全國環境監測站建設標準》和《全國環境監測站建設補充標準》,按照填平補齊原則,主要配齊基本監測設備以實現基本達標要求。同時可提出1-3種自定設備需求,設備配置范圍見表1和表2,參考單價在100萬元以上的自定設備限選1種,50-100萬元的自定設備限選2種,環境保護部將統一審核。
各省可申報1個縣級市環境監測站作為實驗室條件改造試點。
三、申報條件
1.必須是獨立的法人單位。
2.必須有當地編委正式批準的人員編制,已批編制與在崗人員滿足環境監測站人數標準。
3.必須是財政補助開支單位。
4.必須具備基本的監測業務用房(保證所配置設備能夠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5.申報實驗室條件改造的縣級市環境監測站的實驗室面積及設備須達到《全國環境監測站建設標準》(環發〔2007〕56號)的要求。
6.優先支持基層環保監測和執法基礎能力建設項目支持的環境監測站。
7.考慮在承擔國家和省監測任務的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監測站中選擇部分站點開展示范站建設。
8.對近三年國家已支持過的環境監測站,原則上不再重復支持。
四、資金籌措方案
國家按照東、中、西40%、60%、80%的比例補助,其余資金地方自籌。享受中央財政補助優惠政策的項目單位需注明,并在申報材料中附上相關適用優惠政策文件復印件。
五、設備配置及參考價格
設備配置及參考價格見表1一、表2二。
六、申報材料
包括:
2011年環境監測站標準化建設資金申請報告。
2011年環境監測站標準化建設方案。
2011年地市級環境監測站標準化建設申報匯總表(附表1-1)及2011年縣級環境監測站標準化建設申報匯總表(附表1-2)。
機構、人員、編制、業務用房等相關證明材料。
各省推薦的實驗室條件改造試點環境監測站還應提供項目申報書,內容包括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實施意義、目標、主要改造內容、預算明細、項目實施的保障條件等。
預算目標管理責任書、資金承諾函和適用中央補助優惠政策復印件。
以上1、2、3、4、5項均須提供紙質文件3份和電子版文件(光盤,需標明省份)。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認真填報,確保數據詳實、準確,環境保護部審核以各省申報材料為準。
2011年地市級環境監測站標準化建設申報匯總表(附表1-1)及2011年縣級環境監測站標準化建設申報匯總表(附表1-2)請從環境保護部網站(http://www.mep.gov.cn)下載。
表1一:
地市級環境監測站標準化建設基本設備配置表及參考價格
序號 |
設 備 名 稱 |
配置數量(臺/套) |
參考單價(萬元) |
一 |
基本監測設備 |
||
1 |
紫外可見光分光光度計 |
1 |
6 |
2 |
氣相色譜儀 |
1 |
35 |
3 |
石墨爐/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 |
1 |
60 |
4 |
傅立葉紅外多組分氣體分析儀 |
1 |
50 |
5 |
GC/MS(帶水土自動進樣) |
1 |
100 |
6 |
環境監測車 |
1 |
30 |
7 |
土壤樣品研磨機 |
1 |
10 |
8 |
便攜式重金屬測定儀 |
1 |
20 |
9 |
便攜式有毒有害氣體分析儀 |
1 |
5 |
10 |
氣象五參數監測儀 |
1 |
11 |
二 |
自定設備 |
||
11 |
ICP-MS |
1 |
130 |
12 |
PM2.5監測儀(TEOM) |
1 |
15 |
13 |
微脈沖激光雷達 |
1 |
120 |
14 |
藍藻和葉綠素二合一水質分析儀 |
1 |
80 |
15 |
地表水重金屬自動監測儀 |
1 |
80 |
16 |
多通道連續流動分析儀(同時檢測至少4個指標) |
1 |
80 |
17 |
便攜式氣相色譜儀 |
1 |
50 |
18 |
蘇瑪罐(大氣采樣和分析系統) |
1 |
120 |
19 |
GPC凈化儀(濃縮凈化濃縮三聯機) |
1 |
70 |
20 |
PID檢測儀 |
1 |
50 |
附件二:
2011年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動監控能力建設方案技術指南
一、建設范圍
根據環境保護部發布的《2010年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中全部國控重點污染源及污水處理廠。
二、建設內容
按照主要污染物減排新增約束性指標的要求,對現有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進行升級改造,通過加裝監控設備、系統更新改造、完善和整合聯網平臺等方式,提高對新增約束性污染物指標(氨氮和氮氧化物)的自動、連續、實時監控能力。
三、建設方式
氨氮排放量累計占本區域工業排放量65%以內的全部廢水國控重點污染源及污水處理廠必須在主要排放口安裝氨氮自動監控設備,將氨氮監控指標納入現有自動監控平臺,并與各級環保部門污染源監控中心聯網。
氮氧化物排放量累計占本區域工業排放量65%以內的全部廢氣國控重點污染源必須對主要排放口的CEMS進行改造增加氮氧化物自動監控模塊,將氮氧化物監控指標納入現有自動監控平臺,并與各級環保部門污染源監控中心聯網。
現有現場端建設已經安裝新增污染物自動監控設備或新增污染物自動監控設備已經納入建設配置計劃并開始實施的,已投入的建設資金可作為本項目地方配套資金計算。
四、資金籌措方案
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按照東、中、西部20%、30%、40%的比例補助,其余資金由地方配套。
五、經費補助測算
廢水重點企業和污水處理廠按一個排口計算,廢氣重點企業按兩個排口計算。每新增或升級改造一套氨氮監控能力按10萬元計算,每新增或升級改造一套氮氧化物監控能力按5萬元計算。
六、申報材料
包括:
1. 2011年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動監控能力建設資金申請報告。
2.
2011年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動監控能力建設方案(包括省級和各地市資金安排明細,新增主要污染物現場端建設企業名單等)。
3. 2011年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動監控能力建設申報匯總表(附表2-1)。
4.預算目標管理責任書、資金承諾函。
以上1、2、3項均須提供紙質文件3份和電子版文件(光盤,需標明省份)。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認真填報,確保數據詳實、準確,環境保護部審核以各省申報材料為準。
附件三:
2011年重點地區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監測能力建設方案技術指南
一、建設范圍
涉重金屬、危險化學品等環境風險防范重點地區、重點流域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率較高地區的省級和地市級環保部門。
二、建設內容
以提高省級環境應急管理能力為核心,以強化地市級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對能力為重點,結合環境應急工作的實際需要,綜合考慮環境應急常態管理和應急狀態的實戰需求,根據《環境應急裝備標準》中對“高性能應急監測車”的要求,結合《全國環境監測站建設標準》和《全國環境監測站建設補充標準》,對符合建設條件的省級或地市級環保部門配備一套高性能應急監測車。車輛所在地的環境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揮、調度環境應急監測車,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及其他相關工作。
三、申報條件
1.必須是獨立的法人單位。
2.必須有當地編委正式批準的人員編制,已批編制與在崗人員滿足環境監測站人數標準。
3.必須是財政全額預算撥款單位。
4.必須有較強的專業技術能力和管理能力。
5.優先考慮涉重金屬、危險化學品等環境風險防范重點地區的省級和地市級環保部門。
6.重點考慮重點流域、重點區域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率較高地區的省級和地市級環保部門。
7.優先支持成立獨立的具有編辦批復的環境應急管理機構的省份。
8.已有高性能環境應急監測車的環保部門原則上不再配備。
四、資金籌措方案
國家按照東、中、西40%、60%、80%的比例補助,其余資金地方自籌。享受中央財政補助優惠政策的項目單位需注明,并在申報材料中附上相關適用優惠政策文件復印件。
五、設備配置及參考價格
環境保護部提出環境應急監測車的具體配置方案及備選儀器設備清單,各省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申請。地方負責籌措車輛日常運行維護費用。設備配置及參考價格見表3。
六、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包括:
1. 2011年重點地區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監測能力建設資金申請報告。
2. 2011年重點地區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監測能力建設方案。
3. 2011年重點地區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監測能力建設申報匯總表(附表3-1)。
4. 機構、人員、編制、業務用房等相關證明材料。
5.預算目標管理責任書、資金承諾函。
以上1、2、3、4項均須提供紙質文件3份和電子版文件(光盤,需標明省份)。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認真填報,確保數據詳實、準確,環境保護部審核以各省申報材料為準。
2011年重點地區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監測能力建設申報匯總表(附表3-1)請從環境保護部網站(http://www.mep.gov.cn)下載。
表三:
重點地區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監測能力建設設備配置表及參考價格
類 別 |
序號 |
設 備 名 稱 |
配置數量 (臺/套) |
參考單價 (萬元) |
小計 |
空氣應急監測 |
1 |
便攜式傅立葉紅外多組分氣體分析儀 |
1 |
100 |
100 |
2 |
便攜式GC-MS(含半揮發性有機物固相微萃取系統,靜/動態頂空等) |
1 |
170 |
170 |
|
3 |
便攜式有毒有害氣體分析儀 |
1 |
5 |
5 |
|
4 |
氣象五參數監測儀 |
1 |
11 |
11 |
|
水應急監測 |
5 |
自動水質采樣器 |
1 |
6 |
6 |
6 |
水質安全測試箱 |
1 |
3 |
3 |
|
7 |
面積/流速流量儀 |
1 |
10 |
10 |
|
8 |
便攜式重金屬分析儀 |
1 |
27 |
27 |
|
輻射應急監測 |
9 |
便攜式x、γ、中子劑量率儀 |
1 |
11 |
11 |
10 |
α、β表面污染測量儀 |
1 |
5 |
5 |
|
安全防護用品 |
11 |
半封閉化學防護服 |
3 |
0.4 |
1.2 |
12 |
全封閉化學防護服 |
3 |
1.2 |
3.6 |
|
13 |
自給式空氣呼吸器 |
3 |
1.3 |
3.9 |
|
14 |
全面具 |
3 |
0.2 |
0.6 |
|
15 |
個人劑量報警儀 |
3 |
0.4 |
1.2 |
|
現場保障條件 |
16 |
防爆無線對講機 |
3 |
0.3 |
0.9 |
17 |
強光防爆手電筒 |
3 |
0.1 |
0.3 |
|
18 |
便攜式強光防爆燈 |
3 |
0.1 |
0.3 |
|
應急專家決策支持系統軟件 |
19 |
地理信息系統 |
1 |
5 |
5 |
20 |
大氣污染擴散模擬系統 |
1 |
10 |
10 |
|
21 |
水體污染擴散模擬系統 |
1 |
10 |
10 |
|
22 |
危險品專家預案庫 |
1 |
5 |
5 |
|
23 |
數據采集和傳輸系統 |
1 |
5 |
5 |
|
24 |
外部資源數據加工 |
1 |
5 |
5 |
|
應急監測車 |
25 |
環境應急監測車(奔馳底盤改裝,包括車載供電系統、車載試驗臺、氣象升降系統、支撐系統、空調系統、定位系統等) |
1 |
100 |
100 |
合 計 |
42 |
500 |
附件四:
2011年重點省市核與輻射應急監測調度平臺及快速響應能力建設方案技術指南
一、建設范圍
正在首次建設核電站及西部民用核設施綜合基地所在省份的省級或地市級輻射環境監測站。
二、建設內容
(一)省級核與輻射應急監測調度平臺及快速響應能力
根據《全國輻射環境監測與監察機構建設標準》(環發〔2007〕82號),結合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的需求,重點建設省級應急監測調度平臺和現場監測快速響應能力,滿足應急監測信息匯總、處理、分析、調度、通訊及現場監測快速響應的要求。應急監測調度平臺建設不包含基建費用,設備配置范圍見表四。
(二)地市級核與輻射應急監測快速響應能力
根據《全國輻射環境監測與監察機構建設標準》(環發〔2007〕82號),加強地市級輻射環境監測機構核與輻射應急監測快速響應基本能力,設備配置范圍見表五。
三、申報條件
1.必須是獨立的法人單位。
2.必須有當地編委正式批準的人員編制,新建核電站省區在核電站投料前省級輻射監測機構編制人員必須滿足標準要求,輻射環境監測上崗證持證人員和監測項目數量滿足標準要求。
3.必須是財政補助開支單位。
4.必須具備基本的監測業務用房(保證設備能夠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申報省級核與輻射應急監測調度平臺的單位,必須要有建設場地。
5.優先支持首次開工建設核電站和西部民用核設施綜合基地所在的省份。
6.“快速應急監測系統3”限承擔國家輻射環境監測技術中心職能的單位申報。
四、資金籌措方案
承擔國家重要核設施監督性監測工作的重點單位建設資金全部由中央財政資金支持,其他單位建設資金由國家按照東、中、西部地區40%、60%、80%的比例補助,其余由地方自籌。享受中央財政補助優惠政策的項目單位需注明,并在申報材料中附上相關適用優惠政策文件復印件。日常運行維護費由地方負責。
五、設備配置
設備配置及參考價格見表四、表五。
六、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包括:
1.2011年重點省份核與輻射應急監測調度平臺及快速響應能力建設資金申請報告。
2.2011年重點省份核與輻射應急監測調度平臺及快速響應能力建設方案。
3.2011年核與輻射應急監測調度平臺及快速響應能力建設省級輻射環境監測站申報匯總表(附表4-1)及核與輻射應急監測快速響應能力建設地市級輻射環境監測站申報匯總表(附表4-2)。
4.機構、人員、編制、業務用房等相關證明材料。
5.預算目標管理責任書、資金承諾函和適用中央補助優惠政策復印件。
以上1、2、3、4項均須提供紙質文件3份和電子版文件(光盤,需標明省份)。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認真填報,確保數據詳實、準確,環境保護部審核以各省區市申報材料為準。
2011年核與輻射應急監測調度平臺及快速響應能力建設省級輻射環境監測站申報匯總表(附表4-1)及核與輻射應急監測快速響應能力建設地市級輻射環境監測站申報匯總表(附表4-2)請從環境保護部網站(http://www.mep.gov.cn)下載。
表四:
1 |
30 |
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