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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國土局發布限購細則
網易財經2月24日訊 廣州市今日正式公布限購細則,與此前市場傳聞相反的是,增城和從化兩個縣級市暫未納入限購范圍。業內人士表示,兩縣級市在3月底前制訂落實意見,留下了一定的緩沖期,比傳聞中更顯溫和。
廣州版限購細則24日下午四時正式公布,將從25日正式開始執行,以網簽時間為準。
《實施意見》規定,在一定時期內,暫定對在本市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購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對在本市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廣州市國土局有關負責人今日還表示,廣州今年新建住房年度價格控制目標將在三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從化、增城市應當在今年3月底前制訂本區域貫徹落實意見,確定2011年本縣級市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并報廣州市政府批準后執行;首次置業也只能限購一套房。
此前有傳聞稱,廣州版限購細則中將會把從化與增城納入限購范圍。對此,廣州市國土局有關負責人回應稱,從化、增城并非廣州市的行政區域,屬于廣州托管的縣級市,程序上需要兩市上報審批,但是否會限購,目前還不能確定。
而在去年10月15日“穗4條”限購令出臺后,廣州樓市瞬間變冷,但未納入限購區域的從化與增城,特別是增城樓市一枝獨秀,有樓盤開盤幾乎“日光”,成為廣州近期樓市一大焦點。
合富輝煌首席市場分析師黎文江表示,廣州版細則比此前傳聞中要溫和一點。廣州執行“認房標準”,即在操作上可以“賣一買一”,換句話說,如果有兩套房賣掉一套后仍可再買一套,保護了改善型需求。
黎文江認為,距離3月底尚有一月時間,增城和從化可能會出現新一波交易高峰。
廣州市房地產專家韓世同認為,從各地已經出臺的限購細則來看,北京、上海將下轄市縣都包括在內,而更多的城市是劃定中心城區。廣州暫未將從化與增城這兩個托管的縣級市納入限購,除了程序上的原因,更多的可能是出于“緩沖”的考慮。
“如果到3月底前,兩市仍維持量價齊漲的局面,可能就將其納入限購范圍;如果情況相反,也可能不會限購。”韓世同表示。
與房地產專家微博互動討論 T.163.COM
韓世同房產專家
觀點:增城、從化兩地與廣州不屬于同一行政級別,對其具體的限購內容需要單獨提交廣州市政府,現在正等待進一步的批復,所以這次發布會未能發布。 [參與討論]
謝逸楓刀客地產顧問機構董事長,中國資深房地產專家
觀點:穗版新國八條細則自有執行開始時間,但無結束時間,只是暫時性或隨市性,有可能見銷售成交嚴重萎縮,隨時取消或放松限制條件。 [參與討論]
黎文江合富輝煌集團首席市場分析師
觀點:增城從化限購的影響力不在于減少成交量,而在于拉低房價,"賣一買一"將同時激活一、二手房市場。 [參與討論]
鄧浩志房地產專家
觀點:廣州細則不是溫和,只是北京版太嚴厲;限購令之后廣州成交量會萎縮但價格仍會穩定,至于樓價是否就此下跌仍難判斷,五一前后才會有定論。 [參與討論]
以下是廣州市限購令全文:
關于進一步嚴格執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和《關于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穗府辦〔2011〕3號),自2011年2月24日起,進一步嚴格執行我市住房限購措施。現就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在本市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包括購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夠提供自購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對在本市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得購買住房。
符合《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吸引培養高層次人才的意見》(穗字〔2010〕11號)有關高層次人才條件的非本市戶籍人員,且在廣州市無自有住房的,可購1套住房。
二、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商品住房的,嚴格按照《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的通知》(建房〔2010〕186號)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三、限購時限內,購房人須在商品住房買賣合同中簽名具結已知悉并執行我市住房限購政策,境內居民如實填寫《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詳見附件1),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應通過查驗購房人的戶口簿、結婚證等證件原件對購房人的《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進行核實。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當立即與其解除買賣合同;經紀機構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當通知并協助售房人與其解除買賣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與購房人串通、騙購住房的,要追究責任,并予以曝光。
四、購房人向房地產交易登記部門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時,應提供以下附加申請材料:
(一)買方為境內居民的,須提供《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和《承諾書》(附件2)原件、戶口本原件、結婚證(或未婚證等其他婚姻情況證明)原件。
(二)買方為非戶籍境內居民的,還須提供自購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三)買方為境外個人(不含港澳臺居民和華僑)的,須提供在本市工作超過一年的證明,書面具結購買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諾在境內無其他住房;港澳臺居民和華僑須提供在本市工作、學習和居留的證明,書面具結購買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諾在境內無其他住房。
(四)買方為非本市戶籍高層次人才的,須提供廣州市委組織部或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有效證明。
房地產交易登記部門在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時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不予辦理房屋登記,并將其行為通報相關貸款機構。
五、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所有商品住房交易均按本通知規定執行,交易時點按照以下標準認定:
(一)在本市房地產主管部門信息系統網簽合同的,以網簽購房合同時間為準;
(二)非網簽形式簽署買賣合同的以房地產交易登記部門業務收件(包括預收件和受理)時間為準;
(三)沒有納入房屋管理系統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在房地產交易登記部門辦理預售商品房合同備案或預告登記的時間為準。
六、非直系親屬間的房屋贈與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本文來源:網易財經作者:張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