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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南寧2月17日電(記者張樂)全國各大中城市近期紛紛出臺房地產調控政策,其中一項重要的措施便是對住房進行“限購”。買賣雙方違反“限購令”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不能辦理房地產登記,也就是拿不到房產證,這時已經簽訂的購房合同該如何處理呢
上海星瀚律師事務所主任、房地產律師衛新表示,若購房合同是在“限購令”頒布前簽訂的,則“限購令”屬于法律上規定的“情勢變更”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雙方可解除合同,并且都無需承擔違約責任;買方已經支付購房款的,賣方應退還款項。若購房合同是在“限購令”頒布后簽訂的,合同雙方又都是“明知故犯”,則合同無效,不能履行;對于提供虛假材料的合同方,還將面臨行政法規的處罰。“若賣方不知情,買方未說明自己已屬于限購人群,則買方還很可能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賠償責任。”衛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