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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國家CPI權數構成的調整大致每兩年進行一次,而我國的調整頻率相對較低。我國處于經濟快速增長時期,居民消費結構變化較快,因此應加快CPI調查方案的調整頻率
這次CPI調查方案調整對今年1月份數據并未產生多大影響。據介紹,國家統計局用舊權重對今年1月份的CPI進行了測算,結果同比漲幅為4.918%,而用新權重計算的是4.942%;同時舊權重測算的環比漲幅為1.070%,而用新權重是1.021%。
那么,為何要在此時做調整呢?記者采訪了有關專家學者。
食品價格權數的下調和居住價格的上調是大勢所趨
據介紹,CPI是根據與居民生活有關的商品及勞務價格統計出來的物價變動指標,是觀察通貨膨脹水平的重要指標,也是宏觀調控的“風向標”。目前我國CPI統計包括食品、煙酒、衣著、家庭設備用品等八大類。
上世紀80年代,我國CPI權數構成中食品大約占60%,到2009年下降到大約34%。這主要是由于居民收入持續增長,食品支出占消費的比重逐步下降。統計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恩格爾系數已經由上世紀80年代的80%多下降到2009年的36.5%。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部研究員張立群指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居民消費支出結構必然發生變化,食品價格權數的下調和居住價格的上調是大勢所趨。
“我國CPI中食品類商品所占權數,應與巴西、印度等新興市場進行比較,食品價格在CPI統計中的權數應當不超過20%。”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員易憲容說。
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范志勇認為,食品在CPI中的權數過高,可能造成以下兩方面的負面效應:第一,由于食品價格的上漲對CPI具有很大的推動作用,CPI高漲時政府采取的措施往往是從食品類商品著手。國家經常出面干預農產品的價格上漲,長遠看會造成農民增收困難,影響農業的正常發展。
第二,可能導致對宏觀經濟走勢的誤判。
“食品價格上漲本身周期性非常強,對CPI的統計還可以引入"核心CPI"的概念。”范志勇說。所謂“核心CPI”,是指將受氣候和季節因素影響較大的產品價格剔除之后的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他認為,只有剔除這些不可調控的自然因素,才能更科學地反映物價上漲情況和導致物價上漲的真正原因,提高宏觀調控的針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