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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制訂。列入“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產品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從國家采信的節能產品認證機構認證的節能產品中,根據節能性能、技術水平和市場成熟度等因素擇優確定,并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定的媒體上定期向社會公布。
一、產品申報進入“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程序
(一)認證
企業獲得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采信的節能產品認證機構的節能產品認證證書。
(二)公示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擬調整公布的“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在指定媒體上公示15個工作日。請相關企業按照公示通知的要求提交有關文件。對公示的“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有異議的,按照公示通知的要求提交異議材料。
(三)公布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式發文,公布經核實修訂后的“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并在指定媒體發布。
(四)更正
自“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正式公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其內容有異議的,提交異議材料及相關證明文件(提交異議的具體要求與公示通知提出的要求相同)。對具備進入本期“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資格條件,且已在公示期間按照規定遞交材料的,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相關內容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