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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攝影張哲
白云鄂博礦區攝影張哲
“中東有石油,中國有稀土”。稀土曾是讓國人倍感自豪的優勢資源,而今卻略顯尷尬。由于國際市場的壓價行為,以犧牲環境為代價開采出來的稀土資源降到“白菜價”。也正是由于國際國內的價格差導致稀土走私泛濫,進而引發私挖盜采,環境惡化加劇。
在2009年前后不到一年的時間里,我國海關連續破獲多起稀土走私大案,涉案稀土總量上萬噸,案值2億多元。有關人士指出,稀土走私已成為我國稀土行業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記者經過調查發現,稀土走私已形成完整的“產業鏈”:從組織貨源、收貨囤積,到報關代理、境外客戶等各環節,都有專人或專門的機構在運作。往往是一家稀土公司對多個報關公司,或者一家報關公司對多家稀土公司,一人多案或多人一案,形成縱橫交錯的走私通道。在“利益”的推動下,稀土走私在各個環節變得“皆有可能”。
探訪源頭私挖盜采曾很嚴重
近幾年海關緝私部門查獲的幾起稀土走私大案顯示,涉案的稀土貨源主要來自有“中國稀土之鄉”之稱的內蒙古包頭白云鄂博礦區。該礦區既是世界稀土市場的原料來源地,也是走私案件中稀土的重要來源地。據有關部門最新統計,內蒙古的稀土儲量占全國的80%以上。
2010年11月2日,記者從北京乘火車到達包頭市,從包頭市開車兩個小時就到了白云鄂博礦區。該礦區是一座大型的鐵、鈮、稀土等多金屬共生礦床,其中現已探明的稀土儲量為1億噸。由于這里是老礦區,目前處于保守開采狀態。礦區內有七八十臺運送礦料的電動輪機車晝夜工作。
“原來是座山,現在是個坑。”民諺描述了礦區開采前后的情況。
在稀土資源正常開采的同時,非法加工的小企業及不法分子的私挖盜采也相伴而生。在白云鄂博礦區東南腳下,有個叫三角河的地帶聚集著20多家小選礦廠。據知情人介紹,白云礦大多是共生礦,選礦廠選出鐵精粉以后排放的“尾泥”中會有較高的稀土含量。以前,這里的小選礦廠名義上是選鐵礦,實際上是在選稀土。2010年6月起,國土資源部啟動一輪為期半年的全國稀土勘查、開采秩序專項整治行動,三角河地帶就是打擊私挖盜采專項活動整治的重點區域。
2010年11月3日,記者來到這里,看到三角河區域內通往公路的土路被掘斷,陡峭的斷裂處有河水流過,廠區內見不到生產的跡象,各種設備已停止運轉。
“不知道整治行動過后,私挖盜采會不會死灰復燃。”記者采訪中,不少人表達了這樣的擔心。
監管不力“抽檢”制度漏洞不小
就稀土行業目前存在的問題,中國稀土行業協會籌備組成員、工信部原材料司原副巡視員王彩鳳分析認為:“一是開采方式粗放,資源浪費嚴重。二是環保意識較為薄弱,污染問題很突出。此外,應用開發的滯后和自主創新的不足也阻礙了稀土行業的發展。還有一個原因就是走私屢禁不止,擾亂稀土的出口市場秩序。”
稀土走私屢禁不止,背后有諸多原因。由于檢驗方式不同,海關查驗走私稀土有一定困難。這是稀土走私猖獗的一個重要因素。《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檢驗辦法》第五條規定了明確的檢查方式:“海關實施查驗可以徹底查驗,也可以抽查。按照操作方式,查驗可以分為人工查驗和機檢查驗,人工查驗包括外形查驗、開箱查驗等方式。”然而在實踐中,卻難免有漏洞。
在內蒙古做稀土出口業務的毛先生對記者說:“通常情況下海關采用抽檢方式,難免有疏漏。不過近來查得越來越嚴,海關內部人士越來越謹慎,抽檢方式采用也越來越少了。”
有些走私稀土是通過包柜途徑出口的,包柜出口是報關里的常用名詞,指的是一些敏感貨或雜貨,正常通關手續比較繁瑣或者是做不到商檢之類的貨,在通關這個環節就要采取包柜。關于包柜這一出口形式,有業內人士表示:“包柜就是買關,一般情況下需要包柜出的貨物大多數都是需要對貨物做商檢而做不了商檢的,或者是敏感貨物按正常的報關程序很難報關的,或者是裝在一個柜里的貨物太多、太雜,為了報關方便和節省費用而選擇包柜。”
另外,還有一種堂而皇之的出口方式也是我國稀土資源外流的一種途徑。目前我國尚未限制稀土合金的出口,如把稀土原材料加工成稀土合金出口到國外后,有些稀土分離技術先進的國家可以從中提取稀土元素。
遏制走私需要哪些環節給力
在包頭市金蒙稀土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經理張振宇看來,要想遏制稀土走私,市場價格是一個關鍵要素。“如果國際稀土價格低于國內稀土價格,還會有人去走私稀土嗎?”
有專家建議對稀土實行專賣制度,對此,中國稀土學會副秘書長張安文表示,具有較低的原子序數和較小質量的輕稀土不缺,就沒有必要實行專賣;但具有較高的原子序數和較大質量的中重稀土是不是可以專賣,值得研究。“要控制走私,國家海關要加強查驗力度,升級設備,聘請一些專家在不同的口岸,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查驗人員進行培訓。最重要的是,要加強監管,在法律上加大對走私稀土行為的懲罰力度。”
對于查處稀土走私犯罪中涉及的法律問題,記者采訪了刑法學博士、國家檢察官學院副教授吳飛飛,他從立法和司法適用兩個層面對如何加大走私稀土行為的刑罰處罰力度作了闡述。
從立法來看,現行《刑法》規定了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等特殊種類的走私行為,作為懲治這幾種特殊物品走私犯罪的補充,還規定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一般認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走私刑法明確列舉的幾種特殊物品和毒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以外的物品。當然,不能據此認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對象只能是國家允許進出口的貨物、物品。而稀土屬于國家管控的資源,基于此,從罪刑法定原則出發,走私稀土的行為達到法定數額的應當認定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應當說,將走私稀土的行為認定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在立法上已經達到了最高的處罰“規格”,足以體現刑事立法對該類走私行為的嚴重打擊。因此,即使沒有針對走私稀土行為的單獨規定,也不妨礙對該類行為的重點懲治。
在吳飛飛看來,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走私稀土行為的定性基本不存在問題,重要的是對該類行為如何適當裁量刑罰,“對走私稀土行為,偷逃應繳稅額數額特別巨大的應當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