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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期滿無償收回"系全國規定 并非針對住宅地

2011年01月19日10:56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 給編輯寫信 字號:T|T
關鍵詞: 住宅用地 土地使用者 土地有償使用合同 土地期滿無償收回 土地使用證 住宅建設 土地轉讓 土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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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南飛 馬祚波

■本報記者調查發現,相關規定是全國規定而不是上海地方法規

■“無償收回”的是“期滿未申請續期”地,住宅用地不用申請“自動”續期

■但“自動續期”后要不要再交一次錢,是否受“公共利益”制約未明確

■法律疏漏讓住宅“70年難題”仍懸著,南京最早2040年遇到

1月14日,上海《第一財經日報》發表了《滬土地出讓驚現“期滿出讓人無償收回”》一文,文章稱,記者在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場首拍中發現,在土地“預申請須知”中,出現了出讓期滿后“出讓人收回并補償相應殘余價值”甚至“出讓人無償收回”的規定,而且收回的范疇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文中記者強調,“這些規定在歷來的土地出讓中均屬首次”。

文章援引房產分析師的話說:“這個規定很刺激,以后都這樣,誰還敢買房?誰敢投資地產?”

其實不光是房產“業內人士”感到“刺激”,眾多買房人更是害怕:按這樣的理解,我們買的房子,在70年土地使用期限滿了以后,連土地帶房子不就會被無償收回了嗎?那我們買房子的錢到底是買了房子,還是付的租金?

第二天,各大網站和媒體紛紛以“上海首次規定土地出讓期滿后無償收回”為題目進行轉載,這個話題持續發酵,引發眾多媒體紛紛抨擊“踐踏私權”、“挑戰物權法”、“消滅安全感”、“與民爭利”……

但是,本報記者調查發現,這應該屬于一起新聞“烏龍”,這并非上海的“地方新規”,而是國家普遍施行的。規定的實質也非“70年一滿就收回”這么簡單一刀切。但是這則“烏龍新聞”的出臺,卻真實地反映了民眾對“70年大限”的“恒產”焦慮和相關法律的模糊。

本報記者 宋南飛

真相追尋

新聞發酵

官方《通知》越解釋越糊涂

1月17日,也就是這條消息見報后的第一個工作日,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在官網上掛出一份《“土地期滿后的處理方法”相關內容說明的通知》對此作出解釋。解釋中以特別以黑體字標明,所謂“出讓期滿無償收回”,是針對“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該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理方式。”

不過,這一通知還是照搬了合同文本文字,缺乏通俗解釋。而媒體又在其中拎出了“符合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可不批準續期申請”的文意,發出“因為社會公共利益沒法界定,我們的房子還是不安全”的解讀。因為上海國土部門解釋得很不“給力”,不但未釋疑反而加重懷疑,一時間各地媒體紛紛出來安撫民心,“我省不會出臺類似辦法”、“××地國土部門表示不會跟進”的報道魚貫而出。

第一質疑

難道所有開發商都在欺瞞?

本報記者看到這個報道,首先感到奇怪:因為如果存在這一“70年滿后房子收回”規定的話,那么現在開發商賣房子就變成了“借雞生蛋”,把租來的東西直接賣給你,這在法律上是說不通的。最起碼,在購房者和開發商簽訂的售房合同上,應該有這個“70年后收回”的條款提醒,否則就是無效合同。而遍查上海各地購房格式合同,都未見此條款。難道所有的開發商都涉嫌欺瞞詐騙?

再度質疑

上海真敢“冒天下之大不韙”?

上海作為一個開發前沿城市,難道會帶頭作出這種看似是向上世紀“倒退”的規定?記者又查看了上海市國土部門的說明。上面提到,這一規定的依據是《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二十九三條相關“土地出讓限期屆滿”的條款。那這三個條款是否是上海市的“地方條款”呢?記者隨即又查閱了包括南京、北京、廣州等多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范本,發現都有這三個條款,文字敘述一字不差。這就說明,這個所謂“挑戰物權法”的規定,并非是上海一地獨有。

原來如此

不是“滬版新規”,是國土部規定

最終,記者找到了這三個條款的來源:國土資源部。2008年4月29日,國土資源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該示范文本中第五章為“期限屆滿”,其中第二十五條到第二十七條和上海版《出讓合同》的第二十七到第二十九條完全吻合。也就是說,根據國家規定,從2008年開始,所有地方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都必須有這三個條款(本報在右上角原文列出這三個條款供參考)。

所以,所謂上海“首次”提出,是一條“烏龍”新聞。確切地說,應該是上海“首次”把這些條款寫到了“預申請須知”中,結果引起了媒體的注意。

法律釋疑

國土部08版土地出讓 合同范本相關條款

第二十五條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住宅建設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本條第項約定履行:(一)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七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

暫時定心

這個規定不針對“住宅用地”

看這三個條款,通俗解釋應該是這樣的:1、非住宅用地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一年向政府提出續期申請,住宅用地既然“自動續期”就沒有“申請批準”的問題。如果續期申請無傷“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則政府必須批準續期,但批準后要再交一次土地出讓金。2、如果非住宅用地期限屆滿前一年沒有提出續期申請,則到期后政府無償收回。3、如果非住宅用地申請續期因“公共利益”未獲批準的,政府收回土地并給予補償,如果有約在先不補償的則無償收回。

可見,“無償收回”的情況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非住宅用地,二,用地期限屆滿前一年未提出續期申請,或者申請未獲批準且事先約定不補償。而在同一合同文本的其他條款中,有表述很清楚的“土地轉讓期限未到,不得收回”的條款。

憂心再起

“自動續期”后仍有三大隱憂

可以看出,“土地期滿無償收回”報道的來源就在這里。而這個表述因為過濾了眾多的先決條件(如沒有申請續期,不適用住宅用地等),所以引發了全面的擔憂。事實上,第一財經日報的原始報道中,就已經提出了“不含住宅用地”的意思,在許多轉載中該說法被有意無意忽視了。

不過,在澄清了上海的“冤枉”后,卻容易引起更大的焦慮:原來全國都是這樣辦的!而且這三個條款中,關于住宅用地70年期滿后怎么辦,至少有三個關鍵疑問沒有解釋清楚:一是“自動續期”后,是否還要再付一次土地出讓金?二是“自動續期”是否會受到“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的影響而不成功?三是,“轉讓期限未到不得收回”的條款中,也附帶了一條尾巴:“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的“特殊情況下”,政府可以收回土地和建筑,但要給予市價補償。

顯然,這些沒有解釋清楚的三個關鍵疑問,正是法律銜接的漏洞所在,卻也恰恰是所有老百姓和購房人最關心的地方。

法律回溯

確實不是“挑戰物權法”

就這三大疑問,本報記者詢問了眾多相關部門和專家,得到的答復都是“很復雜,目前還說不清楚”。甚至有人私下對記者表示,這個問題“超出了我們現在的智慧,還是幾十年后后人來解決。”

不過記者查閱到,2008年這個新版合同出臺后,國土部土地利用司參與合同制定的幾位官員和專家就曾發表過《以規矩成就方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詳解》的文章,對此進行了一定的解釋。按照這篇權威文章的解釋,出臺這個新版合同,本來目的就是去適應《物權法》的。

根據該文章的法律回溯,最初關于“屆滿收回”的法規,是1990年實施的國務院55號令第40條規定:“(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出讓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所有權也由出讓方無償取得”,由于當時商品房制度還沒實施,房子都是公家的,所以這個規定簡單規定“全收回”。

而隨著商品房制度的建立,經過歷次修訂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取消了55號令“連房帶地全收回”規定,做出了“必須提前一年申請續期”的規定。但這一規定沒有區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而且對“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情況下如何補償,沒有任何提及。

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物權法》對此作了進一步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所以,這相關屆滿后土地如何續期的“三條款”,恰恰是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物權法》,結合《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作出的,雖然說確實還留了漏洞,但說它“挑戰物權法”,并非事實。

法律漏洞明顯“70年難題”仍未解

這條有些“烏龍”的新聞能夠持續發酵,除了被媒體解讀為“繼續調控樓市,銜接房產稅出臺”的政策意義外,更重要的是觸到了老百姓心頭的痛處:辛辛苦苦攢了多年的錢買來的房子,真的不能是自己的永久財產,只能住70年就要無償上交?正如南京市長季建業前幾天接受本報專訪時所說,“無恒產則無恒心”,“無償收回”四個字,是對“恒心”的打擊。

現在雖然可以基本確認,所謂“期滿后無償收回”的規定,并不適用于“住宅用地”,但是,“自動續期”的條款后面,卻沒有提及是否要和“政府批準續期”一樣再交一次土地出讓金,這是個很可能到時候被“靈活操作”的法律漏洞。同時,《物權法》面臨的老問題還是沒解決:“社會公共利益需要”這個沒有明確界定的概念,還是時刻懸在頭上,讓“自動續期”看起來似乎并非“無條件”,也讓無論期限屆滿與否的房子,都沒法徹底避免“被征收”的陰影。

難道,這個難題真的如業內所說,要“留給后人”來解決? 宋南飛  

延伸

青島已現到期難題南京最快2040年面對

住宅用地的“70年大限”,很多人調侃說,“孫子的事情”。真的嗎?

2009年,《新華每日電訊》就報道說,青島開發區阿里山小區因為1989年“創新嘗試”設定了20年的土地使用期限。現在到期了,怎么辦?還沒有后續說法。

在南京,一些2000年開發的酒店式公寓,主要分布在新街口、鼓樓等地,因為屬于商業用地,使用年限是40年,卻在30年后就要遇到這個問題了。國土部門說:“這個問題應該由《物權法》來解釋,國土部門只是執行機構,我們說了不算,也不夠權威。”

另外,在“招拍掛”以前的“劃撥”土地建筑的老小區,因為沒有掛牌出讓,所以土地證上沒有寫期限。雖然沒有“到期收回”之憂,但也不在“不得收回”的保護范圍里。馬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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