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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保障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安全生產的政策、制度和相關標準,并監督實施;
(二)指導與監督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落實安全責任制,督促企業加強內部安全管理;
(三)對郵政行業運行安全進行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
(四)指導、監督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開展安全運營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五)依法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實施安全監督檢查;
(六)組織調查或者參與調查郵政行業安全事故,查處違反郵政行業安全監管規定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郵政行業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安全操作技能,增強公眾使用寄遞服務的安全意識。
第四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郵政行業安全運行的監測預警,建立信息管理體系,收集、分析與郵政行業安全運行有關的各類信息。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報告郵政行業安全信息,并定期通報相應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建立健全和遵守安全生產制度以及企業防范安全風險、規范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行為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發現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存在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郵政行業安全的,應當對其調查。違法行為涉及其他部門的管理職權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進行調查。
第四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告知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檢查事由和依據。
第四十四條 郵政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四十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在行業內通報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安全監管有關規定、發生安全事件以及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的情況,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上述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與個人隱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