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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關于印發《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10]110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新情況、新要求,為支持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強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經商住房城鄉建設部同意,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附件:
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等有關規定,為支持財政困難地區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將黨中央、國務院對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關懷落到實處,加強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設立的用于補助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相關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給相關地區。具體補助范圍包括:西部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部10個省及遼寧、山東、福建3省(不含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
第四條專項資金管理根據相關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分配與計算
第五條專項資金在優先滿足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前提下,可用于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購買廉租住房可以購買舊房,也可以購買新房。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以將專項資金用于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第六條專項資金原則上按照有關地區年度發放租賃補貼戶數以及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等因素,并結合財政困難程度系數計算分配。發放租賃補貼戶數以及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權重各占40%和60%。財政困難程度參照財政部均衡性轉移支付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確定。
第七條專項資金分配相關地區的計算公式:某地區專項資金總額=〔(該地區年度租賃補貼戶數×該地區上年度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各地區年度租賃補貼戶數×相應地區上年度財政困難程度系數)×40%+(該地區年度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該地區上年度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各地區年度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相應地區上年度財政困難程度系數)×60%〕×年度專項資金總額。其中:年度租賃補貼戶數是指當年計劃發放租賃補貼戶數,減去上年度未實施的計劃發放戶數,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實施的發放戶數;年度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是指當年計劃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減去上年度未實施的計劃套數,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實施的套數。上述租賃補貼戶數和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實施情況,以是否實際發放租賃補貼以及簽訂購買、改建、租賃合同為準。廉租住房套數不得跨保障方式、跨施工年度、跨取得方式等重復申報。
第八條財政困難地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應當會同廉租住房主管部門,在匯總審核各市、縣(師、團場)是否按照規定申報后,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提交下列資料:(一)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及年度保障計劃,各市、縣(師、團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及年度保障計劃。(二)加蓋部門印章的本辦法附表1、附表2。(三)本地區年度發放租賃補貼戶數和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等有關資料。(四)省級財政部門及廉租住房主管部門對市、縣(師、團場)申報材料審核情況的說明。(五)其他與審核有關的材料。
第九條財政困難地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應當會同廉租住房主管部門,于3月31日前將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認定后的附表1、附表2和相關文字說明報送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對于未附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意見的,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將不予受理。對于未按規定時間報送有關資料的地區,視同不申請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處理。
第十條財政部駐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當確保實地抽查不少于3個地級市(含自治縣、省直管縣)。如果抽查審核剔除率較高,應當及時商相關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或兵團財務局將申報材料退回,重新調整數據后再報。對于審核發現的嚴重弄虛作假或重大違規問題,應及時向財政部報告。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工作結束后,應于3月31日前將審核意見表(附表3)報送財政部,并于4月30日前上報審核總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