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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對個人自用的IPAD征稅不違反世貿規定

2010年11月17日08:46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 給編輯寫信 字號:T|T
關鍵詞: 物品 IPAD 海關估價協議 海關監管 海關總署 價格表 海關法 適用范圍 歸類表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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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11月16日電(記者王優玲)海關總署監管司負責人黃熠16日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表示,在入境的時候,對個人自用的IPAD征稅不違反WTO規定。

黃熠說,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則主要是針對國家、地區間的貿易,涉及的是貨物。個人自用的IPAD是物品不是貨物。貨物和物品是有區別的,物品具有“非貿易性”的特征。54號公告針對的是個人物品。

黃熠說,54號公告實際上是對現行有關規定的重申。我國相關規定原本分散在條例、規章、規范性文件中,為便于群眾綜合了解這些規定,進一步增加海關執法透明度,海關總署發布的54號公告將涉及進境個人自用物品的原則性管理規定進行了整合。

此外,在稅率上,目前我國對貨物渠道進口的計算機整機關稅稅率已降到零。而對行郵物品中的筆記本電腦征稅稅率為20%,是根據國務院2006年批準的《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實施的。中國加入WTO時簽訂的《信息技術協定》適用于貨物貿易。

他介紹,根據《海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章規定,“物品”,指個人以運輸、攜帶等方式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包括貨幣、金銀等。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視為貨物。“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數量”,指海關根據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況、旅行目的和居留時間所確定的正常數量。

針對不到4000元IPAD按5000元征稅是否過高的疑問,黃熠說,海關對IPAD核定的5000元完稅價格是在今年5月份確定的,當時市場上的售價高的可達8000元,比現在高許多。在當前這樣一個市場內容豐富、變化快的時期,試圖讓《歸類表》和《完稅價格表》實時反映市場上的各項變化是不太現實的。

黃熠說,對個人行郵物品的管理是以便利簡化為原則的,因此無論是《歸類表》還是《價格表》,都不可能將市場上所有的商品按型號、按價格一一在表中列明,主要還是根據商品主要特點、結合同類商品在零售市場上的價格區間進行歸類和核定價格。

黃熠說,在估價上,《海關估價協議》中“適用范圍”一項表明,“該協議適用于商業意義上正常進口的貨物。”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非商業性進口,包括旅客入境物品或行李郵遞物品等”被列在“不適用本協議”的幾種情況中。而目前對個人物品中包括IPAD在內的筆記本電腦的完稅價格,符合國際慣例,于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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