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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三、關于加強對融資平臺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
融資平臺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通知》中相關規定。經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資平臺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范。《通知》中“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的規定,是指貸款資金應用于項目本身,承貸主體應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市場主體。《通知》中“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是指對于自身沒有穩定經營性現金流或者沒有可靠償債資金來源的融資平臺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等不得發放貸款。
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項目貸款審查流程、程序、授權授信等要嚴格按照商業貸款審查標準,不得放松信貸管理條件。《通知》中“向融資平臺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的“項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項目”。
四、關于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通知》明確,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臺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對于融資平臺公司的新增債務,地方政府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通知》中“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臺公司提供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種形式:為融資平臺公司融資行為出具擔保函;承諾在融資平臺公司償債出現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提供臨時性償債資金;承諾當融資平臺公司不能償付債務時,承擔部分償債責任;承諾將融資平臺公司的償債資金安排納入政府預算。
五、關于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會派出機構等,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建立協調機制,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監督。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債務清理核實情況報告報送財政部,抄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本次融資平臺公司債務清理核實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債務核實情況(包括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報國務院的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組織實施情況;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在建項目后續資金安排情況;規范管理的具體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銀監會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