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汽車以舊換新的補貼標準?
答:報廢老舊汽車、“黃標車”并換購新車根據報廢車輛車型給予不同的補貼。
報廢老舊汽車并換購新車的補貼標準:報廢中、輕、微型載貨車,每輛分別補貼6000元、5000元、4000元;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5000元。
報廢“黃標車”并換購新車的補貼標準:報廢中重型、輕型、微型載貨車,每輛分別補貼6000元、5000元、4000元,報廢大、中、小、微型載客車,每輛分別補貼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報廢轎車、專項作業車,每輛補貼6000元。
《實施辦法》同時明確: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黃標車”車型、年限、城市管理等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合理調整“黃標車”補貼標準。
4、同一車輛能否享受“多重補貼”?
答:報廢車輛同時符合《實施辦法》和財政部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規定的多個補貼條件的,只能享受一種補貼。鑒于目前我國部分大中城市對“黃標車”報廢更新有一定資金補貼,如中央補貼政策與地方補貼政策共同使用,效果會更加明顯,因此,為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導老舊汽車、“黃標車”提前報廢,明確各地出臺的相關政策應與汽車以舊換新政策一并執行。
5、如何保證補貼資金發放的及時、便捷和安全?
答:考慮到目前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的審核發放需要經過上報計劃、審批下達、車主申領等多個環節,時間上存在一定滯后性,為確保資金發放的安全、及時和便利,借鑒北京市淘汰黃標車設立聯合服務窗口的經驗,實施辦法規定,市(州)和有條件的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環保部門設立汽車以舊換新聯合服務窗口,辦理補貼資金申請,方便車主一次性辦理資金申領手續。同時,建立汽車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以提高審核效率,確保資金發放及時、安全。此外,實施辦法要求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積極與財政等部門溝通和協調,各地財政部門應當安排工作經費,用于汽車以舊換新聯合服務窗口設立、政策宣傳、業務培訓、相關單據印制以及必要的設備購置等,為汽車以舊換新工作的順利進行創造條件。
6、申請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應提供哪些材料,如何申請?
答:申請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應提供以下材料:(1)《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申請表》(可在聯合服務窗口領取,也可從商務部網站下載);(2)《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原件;(3)《機動車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4)新車購車發票原件及復印件;(5)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6)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原件及復印件;(7)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8)與車主同名的個人銀行賬戶存折或單位基本賬戶開戶證復印件。
擬申請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的車主應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間,持上述材料到報廢車輛車籍所在地市(州)、縣汽車以舊換新聯合服務窗口申請補貼資金,經商務、環保、財政部門審查后,對符合條件的由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發放到車主指定賬戶上。車主逾期提出補貼資金申請的,有關部門不予受理。
7、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如何管理?
答:《實施辦法》規定:中央按補貼標準,對地方實行包干。地方調整“黃標車”補貼標準差額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安排。財政部參考各地黃標車保有量等因素向各省級財政主管部門預撥補貼資金。各省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于政策執行完畢后將補貼資金發放情況上報財政部、商務部。財政部根據補貼資金實際發放情況與各地進行清算。補貼資金結余的使用由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另行規定。
8、對承擔汽車以舊換新車輛回收工作的企業有哪些要求?
答:承擔汽車以舊換新車輛回收工作的企業應為依法設立、具備汽車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錄入條件、能夠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印發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企業收到報廢車輛后,應當在信息管理系統中錄入車輛報廢回收有關信息,按有關規定及時對車輛解體,向車主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并自收到車輛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副聯等交公安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向車主交付《機動車注銷證明》。
同時,《實施辦法》要求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一方面要統籌規劃,引導企業合理布局、完善報廢汽車回收網絡,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向縣延伸回收網點,鼓勵企業開展上門服務,方便車主交車和辦理相關手續,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轄區內承擔汽車以舊換新車輛回收工作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及其回收網點名單,另一方面,要引導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加大投入,按照《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進行標準化改造,提高拆解水平。
9、如何加強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環節的監督管理?
答:商務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地方相關部門對汽車以舊換新實施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基層商務主管、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等部門的作用,督促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規范經營,防止報而不廢,開假證明等行為發生,對有關違法違規行為,除由相關部門依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外,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將視情節輕重,給予公告違規行為、從承擔汽車以舊換新車輛回收工作企業名單剔除,以及收回或暫停發給《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等處罰。
10、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在汽車以舊換新工作中職責是怎樣劃分的?
答:實施辦法規定:商務部會同財政部、中宣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實施汽車以舊換新工作,并指導地方相關部門開展有關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公安、環保等部門負責汽車以舊換新的具體實施工作。
11、與財政部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如何銜接?
答:財政部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規定的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的標準、范圍等要求均不變,其補貼資金申請和發放按《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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