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上海7月11日電(上海證券報記者葉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10日發布《關于中央直屬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確定了對中央直屬和跨省水利工程發電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今年9月1日起執行。這將對中央直屬水電廠和火電廠產生直接影響,主要影響三峽電站及旗下的長江電力。
《通知》規定,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同類水力發電用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低于每千瓦時0.3分的,按0.3分執行;高于0.8分的,按0.8分執行;在0.3至0.8分之間的,維持不變。抽水蓄能發電用水暫免征收水資源費。
此外,供農業生產用水暫免征收水資源費。供非農業用水(不含供水力發電用水)暫按取水口所在地現行標準執行。《通知》特別指出,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單位(企業)繳納的水資源費計入生產成本。
據了解到,此前,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先后制定了相應標準,而這些標準將成為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水資源費收取的參照條件。據湖北物價局介紹,水力發電水資源費為每千瓦時0.3分,也即,按取水口所在地湖北省標準,長江電力水資源費標準為每度0.3分。按照長江電力2008年442.78億千瓦時發電量,一年需繳納水資源費1.33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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