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廣資格申請
申請高效節能空調器推廣的生產企業,將高效節能產品推廣申請報告(包括申請書、企業基本情況、推廣產品信息、推廣方案等內容及電子版本,具體格式見附件1)及下述材料逐級上報,經省級節能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一)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二)推廣產品“節”字標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
(三)推廣產品能效檢測報告;
(四)推廣產品能效標識備案證明;
(五)質量管理體系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六)商標注冊證明及授權書;
(七)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八)其他相關材料。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公示推廣產品規格型號及推廣企業目錄。
五、補助資金申請和撥付
(一)推廣企業按照不高于推廣價格減去財政補助后的價格銷售高效節能產品,并將銷售、安裝及用戶信息及時錄入“節能產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統。于月度終了后10日內將月度推廣報告(包括申請書、銷售信息匯總表、消費者信息匯總表等內容,具體格式見附件2),逐級上報財政部。
(二)地方財政部門、節能主管部門通過“節能產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統對本地區產品推廣情況進行審核。
(三)財政部根據推廣企業月度推廣情況,預撥補助資金。
(四)年度終了后30日內,推廣企業提出上年度補助資金清算報告,逐級上報財政部。
(五)財政部根據地方財政部門、節能主管部門審核結果和專項核查情況進行補助資金清算。
六、標識的加施
(一)推廣企業在推廣產品的本體和包裝上按照本細則要求加施“節能產品惠民工程”標識和字樣(樣式見附件3)。
(二)推廣產品公示之日前生產的產品,應于公示發布后1個月內在本體或外包裝上加施補助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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