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報送材料和申請程序
(一)報送材料
1、申請文件(說明公司基本情況、符合申請條件的說明、申請原因及有關原油采購、生產使用或銷售的具體方案、從事石油國際貿易專業人員簡介);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加蓋備案登記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復印件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申請企業海關編碼和企業代碼;
3、2006年-2008年原油進口證明文件(包括自營進口和委托代理進口);
4、省級或省級以上銀行出具的授信額度證明文件;
5、提供原油碼頭、儲罐等設施的使用協議原件。
(二)申請和審核程序
1、申請程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建設兵團重要工業品進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級進口管理部門”)負責接收所在地企業的申請材料。
各地申請企業須按本公告要求向所在地省級進口管理部門提供申請材料,各省級進口管理機構于2008年11月20日前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及有關材料報送商務部(外貿司)。
中央管理企業于2008年11月20 日前直接將申請及有關材料報送商務部(外貿司)。
2、審核程序
商務部將通過有關部門了解、核實申請企業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同時,按本公告的各項規定,對申請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的企業進行審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分配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不符合公告規定條件的企業將不予分配進口允許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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