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電監會副主席王野平回應“電力高薪”,稱是源于近幾年電力企業經營效益的提高和利潤的增加,企業職工的收入只要符合規范、只要合規合法,再高的收入也無可非議。
在真正的市場經濟國家中,國有企業只存在于市場失靈的領域,也就是說在只有私有經濟部門不愿意進入、沒有能力進入、不適合進入的時候政府才通過收稅的方式籌集資金直接設立國有企業。只有在這些領域,才實行政府的行政性壟斷經營,因為是行政壟斷,所以國有企業不是真正的企業,在西方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政府企業的雇員都是公務員,包括領子最藍的人,他們的工資和他們提供的產品的價格一樣是接受政府部門的嚴格管制的,沒有聽說過什么和效益掛鉤,什么行政壟斷性暴利。
如果行政壟斷的結果是高成本和高利潤,我們還要通過行政的方式壟斷它做什么?管理部門是代表納稅人對行政壟斷性國有企業進行監管的,怎么會監管出高成本和高利潤呢?行政壟斷性國有部門的高利潤率不應該是高工資的理由,而應該成為降低電價的理由,因為行政性壟斷部門的“利潤”是可以依靠市場壟斷權力人為“制造”的,這種利潤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利潤”,是“壟斷利潤”。
我們設立國有壟斷企業不是為了賺取利潤,而是為了彌補市場失靈,使成本更低,但我們的生活經驗卻是行政性壟斷部門都是高成本、高利潤、低質量的代名詞。我們有太多應該打破行政壟斷、引入市場競爭的部門需要改革,我們有太多的管理部門忘記了他們的職責是監管壟斷部門的產品服務質量和價格,行使類似“市場競爭”的職能,在保證既定質量的前提下盡可能地降低其運營成本和產品價格,而不是為他們得到的“高利潤”唱贊歌。監管制度不應該成為使不合理的行為合理化的工具。
在現行的管理體制下,行政性壟斷部門的高收入也許是合法的,但如果現行的管理體制能夠“管理”得讓被管制企業獲得高于正常投資回報率的非正常利潤,如果現行的管理體制能夠“管理”得讓政府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比總理還高的收入,如果我們的消費者在付出相對高價購買壟斷產品而他們的生產企業仍然需要政府的大量補貼或仍然難以獲得一個正常的投資回報率的話,這個管理體制就不是一個好的管理體制,就是一個需要改革的管理體制。在行政壟斷部門拿高收入,盡管可能是合法合規的,但在效果上和“鼠吞”國有資產有何不同呢?在這樣的管理體制下獲得的高收入就是可以非議的,難道我們要讓現行的管理體制萬古長青嗎?(衛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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