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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展門戶網訊 據旅游局網站消息,9月10日,國家旅游局召開貫徹實施《旅游法》有關問題咨詢會。參加咨詢會的有來自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家發改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消費者協會等單位代表,以及15家旅行社的代表、33家新聞媒體的記者。咨詢會主要就前期收集到的一些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由各單位及國家旅游局政法司、監管司的同志作出說明,并對記者提出的其他問題進行了共同探討。
今年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頒布,將于10月1日正式施行。《旅游法》的頒布,引起了旅游業界和社會高度關注,各方面對《旅游法》的內容,以及《旅游法》的實施將給旅游產業發展、旅游市場規范和旅游者權利義務帶來的影響展開了深入的探討。特別是近一個月來,旅行社團隊報價普遍呈現上漲趨勢;景區為迎接“十一”黃金周旅游高峰,也在按照《旅游法》有關要求,完善各方面的制度措施;旅游購物、交通等經營單位積極配合貫徹落實《旅游法》有關規定。總體看,呈現了良好的局面。同時,與此相關的部分問題也開始逐漸聚焦。此次說明會將進一步推動《旅游法》的貫徹實施,使社會各方面更加深入、準確地了解和掌握《旅游法》有關內容,營造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
一、關于《旅游法》實施后對旅游團費的影響
近兩個月來,一批主流旅行社已經率先根據《旅游法》有關規定,主動調整經營方式,糾正低價收客、安排購物和自費項目收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不合理經營模式,但與此同時,他們向市場報出的旅游團隊價格,特別是10月1日《旅游法》實施后的報價,有了非常明顯的上升。對這個現象,從市場的反應、輿論的評價,包括絕大多數旅游者和企業的認識,都是非常積極、正面的,但也有一些不理解的議論,認為是旅行社企業借《旅游法》實施之機漲價。
要點1
“10.1”后團隊旅游價格的上升,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漲價”, 而是其價格水平理性的、正常的回歸。
要點2
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務實際費用的價格招徠旅游者,再通過安排旅游者在旅行社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等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來彌補成本,即社會俗稱的“零負團費”的做法,是一種違反市場經濟規律的、扭曲的經營模式,對旅游者合法權益和健康的市場競爭帶來的負面影響和危害極大。
要點3
旅游者所購商品質價不符、價格虛高,對其權益造成損害。
要點4
《旅游法》嚴禁旅行社“零負團費”經營,旅游團費的上升,是剔除旅行社行業各種“潛規則”、恢復規范經營模式的正常反映和理性回歸。
二、關于旅游者權益的保護“維護旅游者權益”是貫穿《旅游法》始終的重要原則。旅游者權益的維護,需要政府、旅游經營者等方方面面的保障,同時,也需要旅游者自我維權、自我保護意識的逐步提升和消費心理的逐步成熟,這有賴于旅游者對法律法規有關內容的深入理解。
要點1
旅游者享有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就包價旅游合同中的行程安排、成團最低人數、服務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標準、自由活動時間安排、旅行社責任減免信息,以及旅游者應當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內容,要求旅行社作詳細說明,并有權要求旅行社在旅游行程開始前提供旅游行程單。
要點2
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旅行社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未經旅游者要求,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游者參加另行付費項目,以及旅行社的導游、領隊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項目的,旅游者有權拒絕,也可以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
要點3
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旅游者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旅游者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賠償金。
要點4
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旅游者有權要求為其提供服務的旅游經營者就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未向旅游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等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其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要點5
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游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中國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時,有權請求我國駐當地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給予協助和保護。
要點6
包價旅游合同在旅游行程中被解除的,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承擔返程費用。
要點7
旅游者發現旅游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有權向旅游、工商、價格、交通、衛生等相關主管部門舉報;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的,有權向相關主管部門或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投訴、申請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以下兩個方面的事項我們還要特別提醒旅游者:一是不要因為貪圖便宜而吃虧上當。在實踐中,有的旅游者認為,低團費報名參團比較劃算,還可以購買旅游紀念品帶回家。俗話說,沒有免費的午餐,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團費誘使游客報名后,必然會從旅游者的二次消費中彌補其成本和利潤,旅游者并不了解導游帶其購買的旅游紀念品的價值與價格差距有多大,不知道這些商品是不是假冒偽劣商品;還有的旅游者在報團時認為,在行程中我可以堅決不購物、不加點,實際上,行程中購物店、自費景區一個接著另一個,絕大多數旅游者要么自愿參加了,要么被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返程后感覺毫無旅游的舒適度和愉悅感。因此,旅游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謹慎,仔細看清合同每一項內容;消費一定要理性,切不可有僥幸心理,謹防旅行社以各種方式誘騙自己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二是不要輕易在境外報名參加當地旅行社組織的旅游活動。據了解,一些旅游者由于對低價團的本質認識不清,打算自行或通過旅行社解決出境問題,之后在境外參加低價團。這里,我們要提醒旅游者,與境外旅行社簽訂的旅游合同原則上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的約束和保護;如果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境內旅行社有參與、誘導行為,一旦發生糾紛,無法依據《旅游法》的相關規定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