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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文保新規將實施
最高50萬罰款“護”文物建筑
(記者/楊逸)前不久,《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正式公布,并將于5月1日正式實施。據市文物管理部門介紹,本次通過的《文物保護規定》是自1994年制定《廣州市文物保護管理規定》以來的第一次更新修訂,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自2002年、2007年兩次修訂以來修訂的新規。相比1994年出臺的《文物保護管理規定》,本次公布的《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在條文上更加具體化,保護文物的可操作性上也變得更強,對廣州市的“文化名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大型建設工程”須經考古勘探
廣州市文廣新局法規處處長溫朝暉向記者介紹,本次新修訂的不少條款都具有突破性意義,可以在全國起到示范性作用。例如,《規定》第八條要求各級政府設立“文物保護專項資金”,專用于文物考古和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和保養等方面。
在《規定》第三十二條還規定,在大型工程建設前,應當事先進行考古勘探發掘。該規定對“大型建設工程”用地面積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內占地1萬平方米以上,在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蘿崗區、從化市、增城市占地3萬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均必須事先進行考古勘探。
溫朝暉表示,《規定》頒布的處罰性的措施也比較嚴厲。未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裝飾、裝修,造成文物損壞的,將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在房屋拆遷、舊城改造、工程建設和生產等過程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如發現文物后,繼續施工并造成文物損壞,也將被處以相同數額的罰款。
對于最高50萬元的罰款,廣州大學建筑與城市規劃學院教授湯國華卻表示了擔憂:“現在就算罰到一百萬,也沒有多少阻嚇力。因為很多開發商都有賠償能力,現在很多文物執法都是罰完款以后就算了,卻沒有責令其進行復原。相比之下,香港對文物破壞的罰款也只有幾萬塊,但他們將文物破壞視為一種刑事罪行,有可能還要入獄一年。”
政府有責任指導民間修繕
《規定》的通過,在民間卻引起不一樣的反彈。10萬到50萬元的罰款,雖然在大型開發商的眼中看來是九牛一毛,然而這筆罰款對于私人住戶來說,卻是一筆不小的數目。房屋裝修必須經過政府部門的批準,讓不少老房子的私人業主感到麻煩,不少人對將自己的房屋申報成文物望而卻步。
以瀝滘衛氏大宗祠為例,出現門樓與墻體開裂、傾斜的狀況已達一年,然而由于被列為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村民向政府進行申報沒有獲批,而他們私自請來的建筑公司也不具備文物建筑維修的資質,因此維修工程被耽擱下來。
就上述的問題,新規的二十一條也已經作出了相關規定: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責任人在依法合理利用文物時,可以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文物保護、修繕方面的信息和技術指導。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責任人,也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修繕、保養補助。這些規定為將來有關業主進行文物建筑的維護,提供了保障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