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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文物局對已試行兩年的《文物行政執法與安全監管情況公告制度工作方案(試行)》進行了修改完善,并正式印發了《文物安全與行政執法信息上報及公告辦法》(文物督發[2012]1號)。
文物安全與行政執法信息上報及公告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文物安全監管,推進文物行政執法,及時匯總和公告全國文物安全與行政執法工作以及文物案件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物案件包括文物安全案件和文物行政違法案件。
國家文物局按本辦法規定對文物案件進行公告。
第三條 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按本辦法規定上報文物安全與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和文物案件信息,確保報送信息及時準確。
第四條 文物、博物館單位應當在知道文物案件發生后2小時內,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報告已掌握的案件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2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物行政部門報告。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2小時內通過電話或者傳真形式報告國家文物局督察司,并在3日內正式行文報國家文物局:
(一)世界文化遺產地、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發生的文物案件;
(二)核定、公布為三級以上風險單位的博物館、紀念館等文物收藏單位發生的文物案件;
(三)尚未核定公布為三級以上風險單位的博物館、紀念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發生的一級文物丟失或者損毀案件;
(四)其他重大文物案件。
第五條 文物安全案件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涉案文物、博物館單位名稱、級別、保護機構和保護管理現狀;
(二)發案時間、地點、經過,文物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
(三)涉案可移動文物名稱、數量、級別和受損情況;
(四)案件原因分析及處理結果;
(五)案發現場和文物受損等圖片資料;
(六)其他情況。
第六條 文物行政違法案件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涉案文物、博物館單位名稱、級別、保護機構和保護管理現狀;
(二)違法相對人名稱、違法性質;
(三)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和違法事實;
(四)違法行為對文物造成的損失;
(五)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情況;
(六)案發現場、文物受損等圖片資料;
(七)其他情況。
第七條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每半年向國家文物局報送《文物安全與行政執法工作情況統計表》、《文物安全案件統計表》和《文物行政違法案件統計表》。上半年于當年6月15日前報送,下半年于當年12月15日前報送。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時報送各項報表的書面和電子文本,電子文本通過國家文物局“文物安全與行政執法管理信息系統”報送。
第八條 國家文物局按以下形式實施公告:
(一)專項通報:不定期對重大文物案件處理情況進行通報。
(二)年中通報:每年6月30日前,通報上半年全國文物安全與行政執法工作情況。
(三)年度通報:每年12月31日前,通報本年度全國文物安全與行政執法工作情況。
第九條 國家文物局實施的專項通報、年中通報和年度通報印發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印送全國文物安全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并按有關規定進行信息公開。
第十條 對于下列行為,國家文物局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向當地人民政府通報或者提出行政處理建議:
(一)不按本辦法規定的時限、內容、形式和要求,報送文物案件和各項統計報表的;
(二)對國家文物局通報的文物案件負有調查處理責任的文物行政部門或者文物、博物館單位,不按通報要求認真調查處理,不按時限要求報送調查處理結果的。
(三)對國家文物局督察、督辦的文物安全與行政執法工作事項,無正當理由不予落實或者不及時報告落實結果的。
第十一條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安全與行政執法信息上報與公告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