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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4日),在中國政法大學舉辦的“煙草廣告法律規制研討會”上,與會專家、學者表示,煙草廣告的負面影響極大,尤其是對青少年的危害不容小覷,而目前我國尚缺乏對煙草廣告的有力監管,亟須修訂現行的廣告法律法規,全面禁止和規范以各種形式出現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
2006年1月9日,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正式在我國生效。根據《公約》第13條及其實施準則的要求,各締約國應在《公約》生效的5年內,采取適宜的立法、行政措施,全面禁止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2011年1月9日,我國宣布在國內各公共場所實行全面禁煙。
變相煙草廣告在各地泛濫
北京市工商局廣告監測中心主任魏燕芳告訴記者,“我國嚴禁在五大媒體、四類公共場所出現煙草廣告。”現行《廣告法》第18條明確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魏燕芳稱,北京市對于煙草廣告的管理非常嚴格,每天24小時有專人對各類廣告的發布情況進行監測,其中,煙草廣告是工商局廣告監測的重點之一。
“北京市對于煙草企業廣告申請的審批非常嚴格,依據《北京市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北京市嚴禁煙草企業在戶外做煙草廣告,嚴禁各種文化活動以煙草企業冠名、冠杯”,魏燕芳說。
雖然法律規定五大媒體、四類公共場所嚴禁出現煙草廣告,但仍有以下幾種情形例外。魏燕芳說,煙草專賣店、煙草銷售柜臺等經營場所可以出現煙草廣告,但是不可以超出柜臺、店面范圍。
此外,煙草企業可以在媒體上刊登企業啟事、聲明,目前還可以出資做公益廣告,“但不能在廣告中出現其煙草產品的包裝、名稱等標識。”
魏燕芳告訴記者,對于當前出現的一些變相煙草廣告,工商部門在監督尺度上尚難以嚴格把握。
“一些企業除了生產煙草,可能還生產服裝等其他產品,或者一些公司直接更名為文化傳播公司、實業公司,我們不能因為其生產煙草產品而禁止它為其他產品或以其他名義發布廣告、進行宣傳”,魏燕芳稱,“這種煙草企業打擦邊球的宣傳非常普遍”。
對于一些煙草企業參與公益活動,或通過為公益、文化項目提供贊助來進行宣傳的行為,魏燕芳表示,“公益廣告或公益活動確實不應該再讓煙草企業參與,尤其是一些與教育相關的公益項目。”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任楊功煥也表示,我國既然已經成為《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締約國,就應該嚴格按照《公約》要求,及時修訂、完善控煙法律法規。
楊功煥說,目前,媒體上的煙草廣告沒有全面消除,煙草企業的戶外廣告更是隨處可見,大量間接煙草廣告、促銷、贊助的形式花樣百出。比如,一些煙草企業贊助全國性體育賽事、出資興建希望小學,都有很明確的廣告、促銷涵義在內,以此實現了大范圍的品牌傳播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