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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草案)》將在本月進行第二次審議。今天(12日),省城律師張法水、汪運現、董健等一起研討后,決定向省人大常委會提交修改建議,稱“‘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委托文物管理所等事業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法規中作出這樣的規定屬于典型的‘部門利益法制化’”。
省人大常委會將在本月對《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今年 7月第一次審議時,就有多位常委提出修改建議。在社會上,該條例草案更是引來熱議。山東政法學院原院長趙喜臣在日前的一次座談會上,“炮轟”了其中的兩條規定。這兩條是:“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委托文物管理所等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第四十四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考古發掘單位向社會提供的文物咨詢、鑒定等服務活動,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準” 。趙喜臣認為,委托事業單位來行使行政機關的權力,是把事業單位行政化了,與我國對事業單位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馳;第四十四條規定則擴大了收費權,也為亂收費埋下了伏筆,這與政府極力反對亂收費的舉措正好相反。
山東法策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法水律師也曾在相關會議上提出,除第五條和第四十四條規定有著明顯的部門利益傾向外,第四十二條也應當修改。第四十二條是:“本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文物征集活動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自征集結束后三個月內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張法水認為,這條規定擴大了文物行政部門的權限。
今天,山東康橋律師事務所的董健和齊魯律師事務所的汪運現兩位律師專門找到張法水律師,表達了對《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草案)》 中保護部門利益的規定的不滿,要求作為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的張法水律師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3位律師一起研討后形成了對該法規的修改意見,將于近日提交省人大常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