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7日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0日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以下稱《付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付酬辦法》規(guī)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就播放已經發(fā)表的音樂作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方式、數額等有關事項與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約定。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已經與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標準支付報酬。廣播電臺、電視臺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以下稱播放錄音制品)的,依照本辦法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付酬辦法》規(guī)定了三種計酬方式,供當事人選擇,作為約定或者協(xié)商支付報酬的基礎:一是由廣播電臺、電視臺與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約定每年向著作權人支付固定數額的報酬;二是按廣播電臺、電視臺廣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計酬;三是按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的時間多少計酬。
《付酬辦法》規(guī)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未能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與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約定支付報酬的固定數額,也未能協(xié)商確定應支付報酬的,應當依照本辦法按廣告收入一定比例計酬的計酬方式和付酬標準,確定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的數額。
《付酬辦法》規(guī)定了兩種具體的付酬標準:一是如果按廣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計酬,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播放錄音制品的時間占播放節(jié)目總時間的比例不足1%的,付酬標準為0.01%;播放時間比例為1%以上不足3%的,付酬標準為0.02%;播放時間比例為3%以上不足6%的,相應的付酬標準為0.09%到0.15%;播放時間比例為6%以上10%以下的,相應的付酬標準為0.24%到0.4%;播放時間比例超過10%不足30%以及在30%以上不足50%、50%以上不足80%、80%以上的,付酬標準分別為0.5%、0.6%、0.7%、0.8%。《付酬辦法》還規(guī)定,自本辦法施行屆滿5年之日起,付酬標準作相應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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