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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快遞Iphone門追蹤:霸王條款遭質疑

2011年01月17日14:55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 給編輯寫信 字號:T|T
關鍵詞: 聯邦快遞 快遞公司 Iphone 霸王條款 快遞服務 快遞業務 格式合同 圓通 格式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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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費4999元買來的全新IPHONE 4,在交聯邦快遞托運后,未達收件人手中即被丟失,而聯邦快遞為此支付的賠償金只是100元人民幣。消費者王暉為此投訴至中國消費者報()與騰訊網共同主辦的315消費投訴官方微博。本報據此調查采寫的文章發表后,在網友中引起強烈共鳴。那么,聯邦快遞丟失價值4999元IPHONE4卻只支付100元人民幣賠償金,其依據是什么?這樣的依據有效嗎?

消費者質疑:這樣的合同是“霸王合同”

王暉仍清晰地記得,他當時交遞iphone4手機手機的過程:他先是致電聯邦快遞客服,問手機能不能快遞,接電話的客服人員稱可以,問可否快運,客服人員建議用“普快”。接下來,他將手機交付聯邦快遞的取件員,交付時,他反復交待這手機“不要壓,不要擠,不要扔”。對王暉的“三不要”,取件員痛快答應了。在此過程中,聯邦快遞從客服人員到取件員,都沒有提醒王暉仔細閱讀貨物托運單后面的“契約條款”。

該《契約條款》其中“有限責任”部分,用黑體字印刷,內容為:“本公司對有關貴方托運貨件的毀損、遺失、遲延、短缺、誤送、未送交、錯誤信息或未提供信息之最大責任,根據本托運單限制為每票托運貨件100元人民幣或每千克20元人民幣,以較高者為準,但若貴方按下文申報更高的貨物申明價值,則不在此限”。

王暉稱:“且不說,這幾行字印在背面,小的不能再小,不仔細看根本就看不清,就是看清了,不對消費者做任何解釋,不征求消費者任何意見,如此我行我素的合同,不是霸王合同是什么?這樣的格式合同就有效嗎?”

王暉同時認為,我國新的《郵政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郵政企業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平常郵件損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規定,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根據這些法律條文,聯邦快遞只有在兩種情況下,可以對丟失物品按自己的格式合同賠償,一是充分進行了告知義務。

王暉稱,聯邦快遞將格式合同印在背面,且用極小的字體,密密麻麻排列,如果不加提醒,根本找不到相關條款。取件員在取件時,也未告知保價和不保價的區別,因此,聯邦快遞未能做到“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未履行自己的充分告知義務;二是不存在“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平常郵件損失”的行為。聯邦快遞公司遲遲不公布丟失物品的經過,怎么來證明自己不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平常郵件損失”的?

對未保價的物品,只給予極少的賠償,那么,當消費者托運貴重物品時,豈不是縱容了快遞業中不法之徒偷盜或損毀物品行為?而未講明保價和未保價在投遞過程中的區別,只強調保價物品可以獲得等價賠償,然后收取高額保價費,這豈不是變相加重消費者的負擔?

“一味放大自己的權利,減輕自己的義務,同時,盡可能壓縮消費者的權利,加重消費者的義務,聯邦快遞制定的關于未保價物品丟失賠償的格式合同條款,如何讓人不質疑它是霸王合同?這樣的霸王合同,在中國市場上還要存活多久?”王暉說。

法院判例:如此格式合同,無效

對王暉的質疑,沒有人能給出準確的回答。

但法院對其他快遞公司類似格式合同的判例,仍能給人們提供借鑒意義。

去年年底,廣東佛山禪城區人民法院就判定某快遞公司的類似格式合同無效。

2009年9月21日,佛山某醫療器械公司(下稱器械公司)委托某快遞服務部郵寄貨物及相對應的發票,并在運單上填寫了寄件和收件人的名稱、地址及聯系電話。但在價值和保價一欄沒有填寫。按照快遞公司的運費計算標準,運費為12元。后由于快遞公司員工的過失,造成郵寄的貨物丟失。但快遞公司只愿支付60元賠償。無奈,該醫療器械公司將快遞公司訴至法庭。

在法庭上,快遞公司解釋說,只賠60元是有依據的。因為運單的正面已經做出提醒,“填寫本單前,務請閱讀背面快遞服務合同!您的簽名意味著您理解并接受合同內容”,且該條款已經以顯著的顏色標注,快遞公司已經盡到相應的提醒責任。同時,運單背面合同約定:“如雙方沒有約定(賠償),按照最高賠償標準不超過托運人(寄件人)已支付快遞費用的5倍賠償”。器械公司選擇的是以不保價方式寄送快件,因此只能賠償60元。

禪城區法院一審認為,該格式條款免除快遞方的責任,加重了郵寄人的責任,與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相違背,因此該條款無效。同時,法院還認為,根據運輸行業慣例,承運人免責或低限額賠償僅適用于承運人對自身沒有過錯情況下貨物的毀損、滅失情況,如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導致的損失或承運人已經采取適當防范措施下貨物被盜等情形。

本案中,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未盡妥善保管貨物的義務,對貨物的丟失明顯存在過錯,而李某作為快遞服務部的業主,應對器械公司的貨物損失予以賠償。據此,法院判令快遞公司需全額賠償2萬余元。

無獨有偶,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則案件中,也宣布快遞公司的類似格式合同無效。

2008年9月23日,嘉馳天成公司委托圓通公司寄運總價款17 300元的物品,結果被圓通公司丟失。嘉馳天成公司索賠時,圓通公司只愿意按郵費的5倍進行賠償。

為此,嘉馳天成公司將圓通公司訴至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圓通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嘉馳天成公司稱郵寄的貨物為進口配料泵A30-2.5三臺,進口2”過濾器/F/155兩個,但圓通公司未對郵件內容進行查驗,不清楚其中是否為上述貨物。因嘉馳天成公司郵寄的快件確實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滅失,故圓通公司愿意賠償。

現有的法規及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快遞業務服務標準對賠償標準做了明確規定,對非信函件的快遞按照不超過運費5倍的原則賠償,故圓通公司同意按郵費的5倍進行賠償。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圓通公司E098046384快遞詳情單背面的快遞須知第6條稱“非保價快件如發生遺失,按寄件人實際支付寄遞費用的二倍賠償,對其他損失或間接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此條款符合格式條款的特征。嘉馳天成公司通過圓通公司郵寄的E098046384號快遞發生遺失,造成實際損失15 131元。如執行上述條款,圓通公司只需賠償嘉馳天成公司210元。即使執行圓通公司承諾的5倍于郵寄費的賠償額,也僅有525元,與嘉馳天成公司遭受的實際損失差距甚遠,故上述格式條款違反了公平、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則,且存在排除寄件人主要權利的情形,該院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圓通公司理應按照嘉馳天成公司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圓通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圓通公司是否應按遺失的非保價寄遞物品的實際價值向嘉馳天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本案所涉快遞運單背面印制的快遞須知第6條規定,非保價快件如發生遺失,按寄件人實際支付寄遞費用的二倍賠償。由于該快遞須知是圓通公司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在訂立合同時也未就該條款與嘉馳天成公司進行協商,故該條款應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格式條款。因該條款存在加重嘉馳天成公司責任、排除嘉馳天成公司主要權利的內容,圓通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已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請嘉馳天成公司注意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就該條款向嘉馳天成公司進行了說明,故一審法院據此認定該條款無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圓通公司應按照遺失物品的實際價值即15 131元,向嘉馳天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圓通公司的上訴理由均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提醒:消費者要留足證據敢于維權

針對王暉及眾多消費者在與快遞公司打交道過程中遇到的維權難題,北京市安橋律師事務所張家勇律師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時說:“目前,在快遞維權過程中,確實有不少法律方面的難題,但對于任何快遞公司借格式合同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消費者都要留足證據,敢于維權。”

張家勇律師因為代理了嘉馳天成公司訴圓通公司丟失貨物賠償案而備受關注。1月16日,張家勇律師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社記者采訪時說:“不少快遞公司都以保價和不保價,來區別對待消費者快遞丟失貨物后的賠償請求,事實上,在投遞保價和不保價物品的過程中,快遞公司并沒有做出說明,可以給出什么區別對待。換句話說,保價和不保價物品的投遞方式都是一樣的,快遞公司因此而做出不同的賠償標準,顯然是不公平的,屬于合同法第四十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之規定,快遞公司所制定的對不保價物品只賠快遞費用1至5倍的格式合同或類似格式合同,都應視為無效的格式合同。”

張家勇律師指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格式條款也有明確規定,該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聯邦快遞對未保價物品丟失后,按“每票托運貨件100元人民幣或每千克20元人民幣”標準進行賠償的格式合同,在市場上還能存活多久?王暉在拭目以待,廣大消費者也在拭目以待。王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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