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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網上買賣個人信息
“偵探公司”在偵探Q Q聊天群、偵探社區、偵探論壇等網絡平臺上買賣個人信息,通過低買高賣,一條信息可獲取幾十元、幾百元甚至上千元的利潤。
在這個所謂的“偵探市場”中,以牟利為目的的信息買賣非常普遍。目前較為流行的是在網站上建立偵探Q Q聊天群、偵探社區、偵探論壇等網絡交流集中區,在這些集中區域,“偵探公司”將想要獲得的或需要調查的信息發布在交流平臺上,然后留下自己的聯系方式,其他“偵探公司”在獲得這些信息后就可以聯系信息發布者,將低價獲得的這些信息高價賣給信息發布者,從中賺取差價,一條信息可獲取幾十元、幾百元甚至上千元的利潤。
還有的“私家偵探”,通過多種渠道發布廣告,稱自己能查詢手機電話清單、戶籍房產及車輛資料、手機定位找人等,在接到客戶要求查詢電話清單、房產資料等業務后,就在網絡交流平臺上發布消息,尋找能滿足客戶要求的網民。這也促使“偵探行業”催生了另一種獨立業務,即信息買賣,在自己獲取大量個人信息后直接或通過中介進行販賣,為其他“偵探公司”開展調查業務提供信息支持。
有關人士表示,加強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關鍵是確立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法律制度。尤其是在手機實名制的今天,要盡快制定《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對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等嚴重危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對公民個人信息資料的自我保護、提供、拒絕、采錄、使用、保密、訴訟及法律責任等,做出具體的界定和規范,明確公民個人信息使用過程中相關的權利與義務,并完善侵犯個人信息的法律責任和法律救濟制度,用基本制度對個人信息處理行為進行有效的管束,切實保護好公民個人信息安全。
據介紹,目前刑法修正案增加了相關條款,將有償或無償泄露、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納入了刑事處罰的范圍,不僅加大了打擊力度,而且觸動了某些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單位,促使其出臺新的制度約束信息管理內容和形式。但是該條款還需進一步制定司法解釋細化適用標準,指導司法實踐。
同樣值得關注的是網上Q Q群。這些Q Q群里的成員由全國各地的“私家偵探”組成,這些人掌握各種信息資源,通過Q Q群建立聯系,互買信息,互相獲利,成為個人信息傳播的集散地。法官建議,對該類網絡聯盟的監管應予重視。
案例一
住址泄露引發血案
一起因電信運營公司泄露公民信息引發的殺人血案,發生在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內。
2008年9月的一個周末,被害人王某跟以往的周末一樣在家中休息。這時候,突然有人敲門,門外的人自稱是快遞公司員工前來送貨。王某將門打開后,這名敲門的男子立刻搶進屋內。王某這時才發現,這人是他女友的前夫安毅。安毅與前妻離婚后,一直想要復婚,而王某則成了安毅和前妻復婚的最大障礙。幾言不和,雙方立刻發生了激烈的爭吵。這時,安毅從褲兜里掏出了預先準備好的刀,向王某的肚子上扎了兩三刀。王某被扎后跪在地上,安毅又向王某脖子上扎了一刀,王某當場死亡。2009年7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安毅死刑。
王某及其女友從未將住址透露給安某,安毅之所以能在茫茫人海中鎖定被害人王某住所,電信運營公司與目前社會上的一些“調查公司”在其中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據安毅供述,2008年1月安毅與前妻離婚后,他一直想和前妻復婚卻沒有得到前妻回應。安毅開始懷疑前妻已有男友,于是查詢了前妻手機清單,發現一個號碼經常出現;安毅又通過查通話清單,發現每周末都有一部座機經常與前妻聯系。但安毅無法再查到更為詳細的信息,無法確認王某的住址、長相等個人信息。
于是,安毅在網上找到了一家偵探公司———北京神州浩天商務調查有限公司,要求其幫忙調查王某的家庭住址和相貌。該調查公司的員工李某,找到了某電信運營公司的“內線”,查到了王某的通話記錄和基本信息,隨后李某將跟蹤器安裝在了王某的汽車上,最終順利地查到了王某的家庭住址,并拍攝了王某的照片,將這些信息賣給了安某。安某掌握了王某的信息和日常行動后,在2008年9月的一個周末攜刀前往王某家中,將王某殺害。
隨著血案的發生,案件中調查公司起到的作用引起了司法機關的重視。北京市公安局對該案中涉案調查公司犯罪嫌疑人張榮浩等19人進行立案偵查。經偵查發現犯罪嫌疑人張榮浩自2004年7月至2008年4月間,在北京市西城區注冊了北京東方亨特商務調查中心等5家調查公司;其兄犯罪嫌疑人張榮濤于2006年5月12日成立了北京市都市獵鷹商務調查有限公司。以上六家調查公司的經營范圍應為:市場調查、信息咨詢。但五家公司實際均從事婚姻調查、調取他人手機信息、銀行信息、戶籍信息和追逃債務等業務。在以上公司非法經營期間,這些公司接受了大量的“調查業務”,獲取了巨額的非法利益的同時,也將大量的公民信息泄露了出去。
據犯罪嫌疑人張榮濤交代,其經營的找人業務、查找戶籍是通過通話記錄找人,大概有上百起,犯罪嫌疑人張榮浩等人也交代了他們利用移動、聯通、網通工作人員非法查詢公民個人通訊記錄和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事實。從2004年7月直至案發,犯罪嫌疑人所經營的“調查公司”與電信運營公司內部人員泄露了大量公民個人信息,嚴重危害了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